西南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(修订)

发布时间: 2021-11-08 09:06:06 已阅读:

西南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(修订)

 

西校〔2019〕370 号

 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鼓励学生刻苦学习、奋发向上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西南大学章程》《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(以下简称学校)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(以下简称学生)。

第三条  奖学金每学年度评定一次,分专业于每年9月对上一学年度进行评定。转专业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所在专业参加奖学金评定。

第四条  奖学金的评定,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执行评定条件和程序,择优评定,宁缺毋滥。

第五条  基本条件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思想政治表现好。

2.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公德,道德品质优秀。

3.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学校制度。

4.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言行举止文明。

5.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学习成绩优秀。

6.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身体素质良好(残疾学生除外)。

第六条  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为学生基本素质考评、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。基本素质考评合格(≥60 分)、学业考评进入前 40%的学生,按综合考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,依次评定学生奖学金。

第七条 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,在处分期限内,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;该学年度课程(原则上为必修课课程)正考(含缓考)有不合格记录的,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。

第八条  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、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、三等奖学金,评定比例(名额)及奖励标准为:

奖项          比例(名额)      奖励标准

特等奖学金    不超过15       10000 /学年

一等奖学金           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5000 /学年

二等奖学金           7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3000 /学年

三等奖学金          15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0 /学年

第九条 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:

1.学院(部)初评。辅导员根据基本素质考评、学业考评和综合考评成绩等情况提名,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步名单(特等奖学金由该学年度优秀学生标兵获得,不需推荐),学院(部)党政联席会通过,在本学院(部)范围内公示,公示期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
2.部门审核。学生工作部(处)对学院(部)提交的初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。

3.专题会议研究。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,研究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审议名单。

4.学校审定。校长办公会审定奖学金名单。

5.公示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。

第十条  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,教师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,或者涉及与本人有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,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,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实名反映,学院(部)学生综合考评和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3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相应答复或处理;学生仍有异议的,可在得到答复或处理结果后3日内,向学生工作部(处)提交书面材料反映,学生工作部(处)应当在 3 日内核实情况,作出处理。

第十二条  学校在每年大学生荣誉周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,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。

第十三条 奖学金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十四条 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生、港澳台侨本科生、本科留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有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;没有规定的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》(西校〔2017504 号)同时废止。